一、企業負責人應高度重視填報工作,并明確專人負責保證金統計填報工作,確保上報數據及時、準確、真實。凡不報、遲報虛(錯)報的企業將在綜合信用評價時給予扣分處理。
二、填報人員應按要求認真填報,且數據間邏輯關系必須相符。
三、數據統計時間:2016年全年、2017年上半年的保證金繳納情況,表中各項數據應為當年繳納數額累計值;從2017年第三季度起,每季度結束后2日內將截至上季度的本年度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繳納情況報我站。
四、數據統計范圍:注冊地在哈爾濱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施工總承包和專業承包企業均需填報(不含中央建筑企業);未繳納保證金的企業需報空表,并加蓋公章。
五、“涉及項目數量”項總計數的填報:按實際繳納保證金涉及項目的數量填報(一個項目可能繳納若干個保證金,但在統計涉及項目數時只按一個項目計算)。
六、表中數據應逐項填列,確實無數據的,應填“-”,不得空格;本表數據填報金額單位均為萬元。
七、本市是指哈爾濱市行政區域內繳納保證金情況;外市是指哈爾濱市行政區域以外的其他省市,包括黑龍省內的其他地市。
八、本次統計上報截止時間:2017年7月28日前。
附件:附件: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繳納情況填報表.xls
哈爾濱市建筑企業管理站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