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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業“營改增”再迎利好

               

              日前,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

              《通知》明確:“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目前建筑業有兩種繳納增值稅的方式:一般計稅方法稅率為11%、簡易計稅方法稅率為3%。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的建筑工程項目,一般納稅人身份的企業按照一般計稅方法,增值稅稅率為11%?!稜I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薄锻ㄖ穼⒃摹翱梢赃x擇”刪除,修改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也就是說,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除了“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外,沒有其它選項。這就意味著,只要建設單位自行采購主材,項目就要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施工企業提供3%的增值稅發票。以往,施工企業相對處于弱勢地位,此次修改,對施工企業而言可以說是有利的。這也是《通知》中最讓施工企業歡欣鼓舞的一點。

              《通知》稱,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業內人士指出,按照規定,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預收款即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服務發生地或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這一點與之前相比沒有改變,此次《通知》給予了再次確認。但對于企業來說,預交部分稅款,有一定的減少占用資金的效果,有利于企業的現金流。

              建筑業在開展“營改增”試點以前,營業稅在建筑服務發生地繳納,試點以后,增值稅的納稅地點是機構所在地。營業稅取消后,建筑服務發生地的稅收沒有了?!锻ㄖ芬幎ǎ骸鞍凑宅F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彪m然企業希望能夠在同一個地點繳稅,但從事實上看,企業享受了建筑服務發生地提供的服務,應當繳稅。而從全行業的視角來看,這項政策也有利于全國統一市場的建設。

              (來源:中國建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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